江蘇高院爲勞務外包敲響警鍾:用工單位不得借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
- 分類:行業動态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20-05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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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江蘇高院爲勞務外包敲響警鍾:用工單位不得借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
江蘇高院爲勞務外包敲響警鍾:用工單位不得借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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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2018年7月,黃某經由“58同城”網站招聘至蘇州A公司工作。2018年7月6日,蘇州A公司駐廠經理将其領至南京B公司處從事勞動。黃某所在工段共有七名工人,除黃某外,其餘均爲南京B公司員(yuán)工。黃某的食宿由南京B公司提供。蘇州A公司與南京B公司簽訂的《勞務外包協議(yì)》約定,蘇州A公司根據南京B公司的生産需要,承包南京B公司指定的生産項目,......承包服務費(fèi)用按月結算,結算公式爲:月承包服務費(fèi)用=單價×月總工時。......因蘇州A公司派遣員(yuán)工所生産産品不符合南京B公司要求或不符合甲方管理,南京B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或有權随時要求更換派遣人員(yuán)。轉班勞務派遣員(yuán)工不享受老員(yuán)工待遇。勞務派遣員(yuán)工社保費(fèi)用由蘇州A公司承擔。2018年7月27日,黃某在南京B公司處受傷。後黃某申請勞動仲裁,請求确認其與蘇州A公司之間自2018年7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,與南京B公司自2018年7月6日起存在勞務派遣用工關系。仲裁委不予受理,黃某訴至法院。
法院認爲,南京B公司與蘇州A公司協議(yì)約定的“承包服務費(fèi)”計算基礎爲勞動者每月的工時而不是(shì)工作成果;南京B公司對黃某直接進行工作管理、安排和指揮;黃某的生産資料均由南京B公司提供;黃某的工作屬于南京B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;蘇州A公司負責招錄黃某并進行勞動關系的管理;南京B公司與蘇州A公司之間并非是(shì)“項目外包”,而僅是(shì)由蘇州A公司對該項目派遣一名員(yuán)工。據此,兩家公司簽訂的雖名爲“勞務外包協議(yì)”,但(dàn)黃某、南京B公司與蘇州A公司的關系符合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,用工單位實際用工這一勞務派遣關系的特征,且蘇州A公司具有勞務派遣經營資質,遂判決确認黃某與蘇州A公司自2018年7月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,與南京B公司自2018年7月6日起存在勞務派遣用工關系。
法官寄語
企業采用“假外包、真派遣”的目的是(shì)爲了逃避自身的用工主體責任。從事“假外包、真派遣”外包企業往往償付能力較弱,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。這則案例告訴用人單位要誠實守信、依法用工,“假外包”的面紗并不能成爲用工單位規避自身法定責任的擋箭牌。勞動者也要在求職及提供勞動過程中擦亮雙眼,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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